第四方支付平台是什么,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吗?

支付同盟 2022年10月22日 支付资讯 954 0

       第四方支付平台是什么,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吗?行为人通过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诈骗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或是上游犯罪的共犯?本文将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相关定义进行阐释,结合典型判例来分析上述行为的所涉罪名。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第四方支付是一种聚合银行、第三方支付接口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支付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作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拓展。第三方支付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例如支付宝、微信、百度钱包等均属于第三方机构),而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

其实我们在消费的时候也可以注意到,以前商家柜台上分别摆着微信、支付宝、百度钱包等多个第三方支付二维码。但现在,很多商户只放一个二维码,就能接入所有拥有牌照的支付平台。这种联合第三方支付的聚合通道,被称为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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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以下称《金融犯罪会议纪要》)中指出:“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二)第四方支付平台无权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提出:聚合支付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包括聚合支付在内的收单外包服务开启备案制。

也即,第四方支付平台开展服务需要备案,并且不得经手商户结算资金、不得从事商户资金结算业务。

(三)“资金二清”的业务模式以及资金流向

央行规定只有银行类机构和取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微信、支付宝等)才能进行资金清算,这些持证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业务被称为“一清”。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未取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无证机构违法从事资金结算被称为“二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 号)关于“二清”的定义如下:网络支付业务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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